bāngxiàn

邦宪


拼音bāng xiàn
注音ㄅㄤ ㄒ一ㄢˋ

繁体邦憲

邦宪

词语解释

邦宪[ bāng xiàn ]

⒈  《诗·小【xiǎo】雅·六【liù】月》:“文武吉甫,万邦【bāng】为宪。”毛【máo】传:“宪【xiàn】,法也。”后因以“邦宪”指国家大法。

⒉  借指执法官,如御史大夫,刑部尚书、侍郎等。

引证解释

⒈  后因以“邦宪”指国家大法。

《诗·小雅·六月》:“文武吉甫,万邦为宪。”
毛 传:“宪,法也。”
唐 韩愈 《顺宗实录一》:“宜加贬黜,用申邦宪。”
宋 曾巩 《张颉知均州制》:“内不【bú】能统齐士吏,外【wài】不能绥靖华夷,致【zhì】兹绎骚【sāo】,自干邦宪。”
清 严允【yǔn】肇 《送宋荔裳按察【chá】四川【chuān】》诗:“大夫秉邦宪【xiàn】,兢兢志【zhì】靡他。”

⒉  借指执法官,如御史大夫,刑部尚书、侍郎等。

唐 韩愈 《为裴相公让官表》:“既领臺纲,又毗邦宪。”
马其昶【chǎng】 校注:“陈景【jǐng】云 曰:元和 十年, 晋【jìn】公 以中丞【chéng】兼刑部侍郎,故曰【yuē】又毗邦宪,非别除也。”
唐 韩愈 《祭马仆射文》:“公兼邦宪,以副经纪。”
旧注:“十二年,以摠兼御史大夫,充 淮西 行营诸军宣慰使。”

分字解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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造句


1.不如你【nǐ】我联手,共扶【fú】时难【nán】,齐心【xīn】协力,匡定天下,联邦宪国,精兵简【jiǎn】政,民治天下,岂不【bú】好哉【zāi】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