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收殓埋葬。
引《北史·魏纪五·静帝【dì】》:“辛未,以旱故,詔京邑及【jí】诸【zhū】州郡县收瘞骸骨。”宋 曾巩 《越州赵公救灾记》:“凡死者,使在处随收瘞之。”清 黄宗【zōng】羲 《大【dà】方伯【bó】马【mǎ】公救【jiù】灾颂》:“其流棺遗骼【gé】散在原野河壖者,则在处【chù】收瘞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