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代分配给诸王以下使唤的阉人。
⒈ 唐 代分配给诸王以下使唤的阉人。
引《唐律疏议·名例·工乐【lè】杂户及妇人犯流决杖》:“诸【zhū】州【zhōu】有阉人,并【bìng】送官,配内侍省及【jí】东宫内【nèi】坊,名为给吏。诸【zhū】王以下,为散使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