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收继。
⒈ 收继。参见“收继”。
引《元【yuán】典章·户部四·不收继》:“曹州 法都马【mǎ】 告【gào】故【gù】夫弟 阿散 要将 法都【dōu】马 收【shōu】续,并不改嫁,情愿守志,与男同居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