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欠交的租税。
⒈ 欠交的租税。
引《后【hòu】汉书·光武帝纪下》:“赐郡中【zhōng】居人【rén】压死者棺钱,人【rén】三千,其口赋逋【bū】税而庐【lú】宅尤破坏者勿【wù】收责。”
李贤 注:“逋税,谓欠田租也。”
《资治通鉴·后梁【liáng】均【jun1】王贞明四年》:“以 吴【wú】王【wáng】 之命,悉蠲 天【tiān】祐 十三年以前逋税,餘【yú】俟丰年乃输之。”
胡三省 注:“谓 天祐 十四年逋租也。”
清 王士禛 《池北【běi】偶谈【tán】·谈异一·道州【zhōu】祠堂》:“比【bǐ】年【nián】 吴中【zhōng】 奏销逋税, 唐荆川、繆【miù】西谿 诸公,名列【liè】官户,亦不免云。”
亦指拖欠租税【shuì】。 宋 叶适 《林伯【bó】和墓志【zhì】铭》:“迄 伯和 去【qù】,无【wú】以逋税受笞【chī】者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