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刑于”。
⒉ 谓以礼法对待。
⒊ 指夫妇和睦。
⒈ 见“刑于”。亦作“刑於”。
⒉ 谓以礼法对待。
引《诗·大雅·思齐》:“刑于寡妻,至于兄弟,以御于家邦。”
郑玄 笺:“文王 以礼法接待其妻。”
唐 李翱 《正位》:“古之善治其国者【zhě】,先【xiān】齐其家,言【yán】自家【jiā】之刑【xíng】於国也。”
⒊ 指夫妇和睦。
引明 汪【wāng】廷讷 《狮【shī】吼【hǒu】记·奇妬【dù】》:“若【ruò】论刑于之化,卑人其实不【bú】让 文王,但恐【kǒng】娘子未知淑女。”
省作“刑于”。 清 杭【háng】世【shì】骏 《质疑【yí】·礼记【jì】》:“夫妇,人【rén】伦【lún】之始;刑于,齐家【jiā】之本。”
⒈ 以礼法相待。
引《诗经·大雅·思齐》:「刑于寡妻,至于兄弟,以御于家邦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