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代人妄兴诉讼,谓之“客诉”。
引《资治通【tōng】鉴·后周太祖广顺二【èr】年》:“辛亥,敕:‘民有【yǒu】诉【sù】讼,必先歷【lì】县州及观察使处决……所诉【sù】必须【xū】己事,毋得【dé】挟私客【kè】诉。’”胡三省 注:“事不干己,妄兴词诉,谓之客诉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