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酒税。
引《南史·齐【qí】纪下·废【fèi】帝东昏侯》:“都下酒租,皆折输金,以供杂用。”《宋【sòng】史·张【zhāng】九【jiǔ】成【chéng】传》:“既【jì】至,仓【cāng】库虚乏,僚属请督酒租宿负苗绢未输【shū】者。 九成 曰:‘纵未能惠【huì】民,其敢困民耶?’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