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公认的第三者在争端两方间进行裁定公断。
例仲裁委员会。
英arbitration;
⒈ 双方争执不决时,由第三者居中调解,也叫公断。
引李大钊 《新纪元》:“虽然【rán】也曾【céng】组织过什么平和会【huì】议【yì】,什么仲裁【cái】裁判,但在那里【lǐ】边,仍旧去规定杀【shā】人【rén】灭【miè】国的事情。”
刘【liú】少【shǎo】奇【qí】 《关于白区职工运动的提纲【gāng】》:“在原则上我【wǒ】们当【dāng】然反【fǎn】对国民党的强迫仲裁,但是【shì】,为着争取【qǔ】群众【zhòng】斗争的胜利,对于国民党【dǎng】的‘调解’与‘仲【zhòng】裁’,在事实上我们【men】不【bú】应该完全拒绝。”
范文【wén】澜 《中【zhōng】国近代史【shǐ】》第三章第一节:“《巴【bā】黎和约【yuē】》之后, 拿破仑三世 成为当时 欧【ōu】洲 最高的‘仲裁者’。”
⒈ 双方发生争执【zhí】时,将争执【zhí】事【shì】项交与第三者或法院【yuàn】进行评断裁【cái】决。
例如:「国际仲裁」、「法院仲裁」。
近评断 评议
英语arbitration
德语Arbitrage (S), Entscheidungsinstanz, Entscheidung (S), Schiedsverfahren (S)
法语arbitrage (droit)
1.所【suǒ】以【yǐ】说,如果厂家真的对产品质量心里有【yǒu】底【dǐ】,就应该主动避嫌,让出裁判【pàn】员的位子,把问题交给【gěi】仲【zhòng】裁方处【chù】理。
2.第【dì】七十八条本法施【shī】行前制定的有关【guān】仲【zhòng】裁【cái】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的,以【yǐ】本法为准。
3., 对海事【shì】仲裁制度发展趋势的【de】总【zǒng】结,无疑能为【wéi】中国海事【shì】仲【zhòng】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提供有益【yì】借鉴。
4.文章比较【jiào】并分析了两岸仲【zhòng】裁法律制度的异【yì】同【tóng】,以求在【zài】知己知彼【bǐ】的基础【chǔ】上,推动两【liǎng】岸仲裁【cái】合作的发展。
5.国际仲裁【cái】从未如【rú】此炙手可热,但纽约在企业最【zuì】愿意解决纠纷的选择地排【pái】名【míng】仅【jǐn】为第六【liù】,为人诟病。
6.一般的说,双【shuāng】方要么采取【qǔ】直接【jiē】协商的方法,要【yào】么采取【qǔ】调解、仲裁【cái】或诉讼的方法。
7.该仲裁人还能够照应到,由公司内【nèi】恰当的【de】人【rén】来看【kàn】到消费者的输入并对其做【zuò】出【chū】回【huí】应。
8.对仲裁【cái】员或者其他工作人【rén】员、仲裁参加人、证【zhèng】人进【jìn】行【háng】打击报复的【de】.
9.物不平【píng】则鸣,而【ér】要寻求【qiú】“平”,可以通【tōng】过当事人协商的办法,也可以找仲裁机构仲【zhòng】裁【cái】、政【zhèng】府调解、行政复议等。
10.郭庚茂省【shěng】长我们【men】实在是走【zǒu】投无路了,仲【zhòng】裁书【shū】在这里也起不到法律作【zuò】用,我们【men】求求你【nǐ】了,救【jiù】救【jiù】我们弱势群体,再次求【qiú】求你您了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