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把已招供的人犯解送上官复审。
⒈ 把已招供的人犯解送上官复审。
引《清会典【diǎn】事例·刑部·刑律【lǜ】断狱【yù】》:“凡各【gè】省【shěng】州县招解逆匪兇盗【dào】罪应【yīng】斩梟立决人犯,该督抚於【yú】各州县解犯到省,审明题奏后【hòu】,即留禁按察【chá】使监及【jí】首府县监【jiān】,牢固监【jiān】禁。”
⒈ 古时各州县将死【sǐ】囚录【lù】供后,解往省【shěng】城交官复审,称【chēng】为「招解」。
引《钦定大【dà】清会典事例·卷八四四·刑部·刑【xíng】律断【duàn】狱》:「凡各【gè】省州县招解逆匪【fěi】凶盗,罪应斩枭立决【jué】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