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在官吏名簿上附记官吏的过失。
引《明律·吏律·讲读律【lǜ】令》:“初犯罚俸一【yī】月,再犯笞四十【shí】,附过。”《明律·吏【lì】律·名【míng】例》:“文武官吏犯公【gōng】罪,该笞者【zhě】,官收赎,吏每季类决,不必附【fù】过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