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代【dài】对地【dì】方贫【pín】瘠、收支【zhī】不能【néng】平衡的省份,规定由税【shuì】收富裕的省份拨【bō】款协助,叫做“协饷”。
⒈ 清 代【dài】对地方【fāng】贫【pín】瘠、收支不能【néng】平衡的【de】省份,规定【dìng】由税收富裕的【de】省【shěng】份拨款协助,叫做“协【xié】餉”。参见“协解”。
引《清会典·户部七·江西清吏司》:“凡各省之协餉,则稽其数。”
原【yuán】注:“每年 直【zhí】隶 …… 贵【guì】州 不敷兵餉【xiǎng】银,由北档房覈明【míng】,在邻省协拨。”
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》第五四回【huí】:“山东 藩库里存【cún】了一【yī】笔银子【zǐ】,是预备支那里协餉的【de】。”
《二【èr】十年目【mù】睹【dǔ】之怪现状》第五五回:“协餉银子【zǐ】未必是现银,是【shì】打滙票的,他如何骗得去【qù】?”